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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8-08 20:45:10 -- 车主注意,借车、挂靠风险大,四种情形发生事故后不能免责! 01 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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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 例 2021年10月,吴某驾驶车辆因未注意安全距离,在拱墅区上塘路与王某驾驶的宝马车发生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查实吴某当时并未取得驾驶资格证,该肇事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事故造成王某宝马车损失10万余元,法院查明,肇事车辆系驾驶员吴某向车辆所有人赵某借用,两人系朋友关系,赵某虽然知道王某没有驾照,但碍于情面,且借用时间较短,就把车辆借给王某使用。
最后法院判决原告王某的车辆损失由驾驶员吴某和车主赵某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 官说 图片
存在挂靠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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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 例 2021年9月,刘某驾驶皖C牌照重型货车在杭州绕城高速公路与一辆浙A牌照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浙A车辆上两人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后浙A车辆上两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诉请赔偿金额55万元和62万元。
法院查明,肇事车辆为张某实际所有,张某将车辆挂靠于被告刘某的登记车主即某物流公司名下,双方签订有挂靠协议,故法院追加该车的实际车主张某为本案被告。由于肇事车辆存在超载情形,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10%免赔的主张,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浙A车辆上两人的损失后,其余免赔部分由实际车主张某和被告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 官说 图片
03 车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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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 例 2022年3月,胡某驾驶何某所有的小轿车在在高速公路与汪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汪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汪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时,胡某驾驶车辆已脱保5天。汪某后将驾驶员胡某及车主何某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车主何某承认因疏忽而忘记续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查明,车主何某除了未投保交强险外,不存在其他过错情形,故判决汪某的损失由胡某和何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余损失根据主次责任比例,由驾驶员胡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 官说 图片
04 存在车辆套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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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