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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1-05-01 01:56:48 -- 印章真实性的认定 一、虚假印章的认定 “虚假印章”概念只是俗称,“虚假印章”的认定,往往从与备案印章、曾经使用印章是否一致,是否被他人冒用、私刻、伪造角度来认定的。 1.印章一经备案,即具有公示效力,不会被认定为“虚假印章”。企业刻制公章时,需要在公安备案公章,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需要在工商备案公章,从这个角度讲,我国实际存在印章备案制度的。备案印章应具备公示效力,法律保护市场主体对备案印章的合理信赖。2.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视为该印章能够代表所属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则该印章也不存在“虚假印章”的问题。实践中,同一单位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能证明印章曾被使用或正在使用,即使与备案章不一致,通常也不会认定为“虚假公章”。3.印章确被证明被他人私刻、伪造、冒用的,且排除经备案、曾使用或知晓等情形的,将被认定为“虚假印章”。二、印章真伪鉴定(与备案印章、曾经使用印章是否一致)案件需准备的送检材料 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第2款主要明确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之盖章行为有效,公司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而公章真伪、是否备案以及法定代表人事后丧失代表权均不影响已签订合同之效力。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第3款明确了代理人取得被代理人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签订者在合同签章环节注意审查授权,留存证据。 《会议纪要》第41条对盖章行为法律效力的阐述,提示合同签订者在合同签章环节注意审查授权,留存证据。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1、尽量以面签代替邮件交换签字页的方式,并通过拍照、录像、见证人等方式保存证据。如面签确有困难,则应将尽量采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公司公章的方式。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前,应在工商网站上核查法定代表人信息或者核查授权代表的授权文件。2、合同相对人应审慎核查相关公司章程、公司决议以及决议批准人数等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法律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