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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15-08-13 02:04:57 -- 招投标实务问答 招投标实务问答
微友提问:工程招标项目是否一定要有立项批复、用地许可证及资金证明? 律师答疑:施工招标项目必须要有立项批复、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微友提问:投标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答疑:所谓投标有效期,是指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投标人为自己发出的投标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该期限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的设置应以能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宜。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微友提问:联合体中标后可否同联合体协议约的的其中一个成员单独签合同? 律师答疑:联合体中标后,应有联合体成员共同与招标人(或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签约主体)签约。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微友提问:联合体成员以自身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的投标还有效么? 律师答疑:如果参加的是同一个标包的投标,则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的投标均无效。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微友提问:两次招标失败,应标仅两家,可以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吗?有法律依据么? 律师答疑:依法必须施工招标的项目,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政府采购项目,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微友提问:中标结果需要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要求? 律师答疑:对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需要公示所有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