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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8-08 20:40:12 -- 《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操作指引》
操作指引 (2022年7月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的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业务,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并注册登记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设立的公司。 如无特别说明,本指引中所称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 第3条 定义与业务范围
1. 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 指派律师为委托人就公司解散提供法律服务,并协助委托人办理公司解散后相关变更审批、登记等事宜。
2. 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 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 审核关联各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编制各类法律文书, 参与谈判; (3) 参与制定和审核公司解散方案,为公司解散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开展合法合规性论证; 第4条 特别事项 1.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承办公司解散业务提供一般性操作要点,而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报告的依据,仅供律师在承办相关业务时进行参考。 第5条 公司解散的类别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使公司法人人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作为一个具有虚拟人格的市场活动主体, 其存续与否将直接影响与公司相关的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公司解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司解散的事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以解散事由为标准可分为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请求解散三种: 1. 任意解散,是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公司的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任意解散的原因如下: 2. 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公司的上级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机关命令公司解散。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如下: 3. 股东请求解散,是指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申请解散公司的理由如下: 第6条 律师服务原则
第7条 公司解散的注意事项 律师应当意识到并提示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此时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为: ① 旧公司或被吸收合并的公司解散注销的同时,新公司成立; ② 被解散公司的营业活动将转移到新公司或存续公司,并不发生中止、中断或终止; ③ 被解散注销的公司的股东可以选择是否在新公司或存续公司中持有股东权益; ④ 在合并情况下,被解散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公司资产将全部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⑤ 在分立的情况下,公司的资产及对外债权按约定在分立后新设的公司中间有公司分割;对于债务,除非此前有与债权人另有约定, 公司原有债务则由分立后新设的所有公司连带承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解散的,尽管不需要履行清算程序,但仍需要履行公司解散的登记程序。
2. 因其他事由而发生的解散均为需要进入公司清算程序。 律师应当意识到并提示公司及其股东注意此时公司解散需要清算: ① 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 公司解散之后,都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后,清算组对内将接管公司财产和公司管理事务,对外将代表公司行为。但是,公司的股东会及监事会依然存在。 ② 限制权利能力,停止营业活动。 公司宣告解散后,其权利能力即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这种限制 系特指解散公司的权利能力仅局限于清算范围内,除为实现清算目的, 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未了结业务外,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资合公司,股份的转让对于解散后的公司 并不产生重大的利害关系,原则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仍可自由转让。
第三章 解散清算一般程序
公司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资产、了结公司债务的程序。 第8条 成立清算组
1. 清算组的产生。 ① 自愿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② 强制解散。公司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由作出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成立清算组。律师可以协助进行清算工作。 ③ 人民法院指定。解散的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2. 清算组的职权。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 清理债权、债务; ⑥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9条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1. 债权申报。 律师若作为债权人的委托人,应当在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刊载于报纸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其内容及附件清单应符合债权通知和公告的要求。 2. 债权登记。 律师若参加清算组,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审查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证明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应说明理由,不予以登记。 3. 债权补充申报。 ①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组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 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 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③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第11条 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即应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律师可以受聘进行相应的法律尽职调查。律师还可以协助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协助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12条 清偿债务、分配财产 律师在协助进行清偿债务和分配财产时,应当注意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债务及分配财产: ②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③ 缴纳所欠税款; ④ 清偿债务: ⑤ 向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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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8-08 20:40:28 -- 第四章 尽职调查 第13条 尽职调查 为保障解散清算的顺利进行,如果公司资产规模较大或资产构成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公司的债权、债务较为复杂,律师可接受委托提供尽职调查服务,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清算组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提供依据或重要参考。律师应就解散清算的公司进行深入尽职调查,通过对相关资料、文件、信息、财产情况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从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角度进行研究、分析、核实和判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应编制尽职调查清单。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调查的具体内容作适当的增加或减少。 第14条 尽职调查的范围 1. 公司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 (1)调查公司的主体资质是否合法。律师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核查企业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章程、设立程序、合并及分立情况、工商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等事项,对公司设立、存续的合法性做出判断; 2. 律师应调查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任职问题、股东的股权转让合法合规性问题、股东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情况、股东的借贷或者担保问题、股东出资的合规性问题、是否存在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
3. 律师对公司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情况调查、核实,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 查阅公司拥有或租赁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权属凭证、 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限制公司不动产权利的情形。律师需要对公司的不动产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做出判断; 4. 律师对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各种财务报表、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1)对公司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是否存在怠于行使 的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以及债权、债务的合法合规性; 在公司的章程中一般包含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程序的信息,律师应注意章程的修订程序、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力、企业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判断拟进行的公司解散清算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或能否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程序上的障碍,确保公司解散清算程序的合法、有效。 7. 律师对对公司人员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职工的教育经历、专业资格、从业经历、聘任条件、薪酬待遇及主要业绩,以及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与职责; 8. 律师对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的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查阅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并对其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做出判断; 9. 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调查: (1)应调查公司正在进行和可能进行的诉讼或仲裁,包括诉讼或仲裁中权利的主张和放弃情况; 10. 公司的业务情况: 律师主要调查公司的业务范围、客户范围、供应商范围,主营业务及其运营情况,是否存在其他转营业务,是否取得各项业务的运营资质、许可证,以及核心技术和研发情况等。 11. 除上述尽职调查内容之外,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的特点,律师需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调整和把握尽职调查重点。
第15条 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的初稿应由牵头律师在各起草人员负责拟写的部分报告的基础上汇总拟就。初稿应交委托人审阅,根据委托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后,最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的终稿。
② 律师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③ 律师的工作程序。律师在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 ④ 相关依据。律师获取的各项书面材料和文件、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等。 第五章 破产清算程序 第17条 破产申请 2. 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人可以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以及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人。 3. 申请被产所提交的资料:
(1)律师若作为债务人的委托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律师应当选择正确的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1)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律师应当注意破产申请的受理期限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 破产裁定。 (1)不予受理裁定。
第19条 破产管理人
2. 管理人职责。管理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3. 管理人的管理事务。管理人的管理事务有破产清算事务、重整事务、和解事务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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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cxf -- 发布时间:2022-08-08 20:40:40 -- 第20条 债权申报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在申报时作出说明,并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 债权登记。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还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 债权人会议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 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的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第22条 破产清算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3. 非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4. 分配方案。 管理人在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23条 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 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如下: (1) 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 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24条 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清算报告的内容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第25条 公司分立、合并所引起的注销登记 第26条 简易注销 广州市于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1.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应当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 2.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3. 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特殊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有关企业清算组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4. 企业仅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第27条 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注意的事项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本操作指引根据2022年01月20日以前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律师业务实践操作制定。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