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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府行为模式转换与依法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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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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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模式转换与依法治村  发帖心情 Post By:2013-09-12 13:58:34 [只看该作者]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党的既定目标,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又有了新的阐释和重申。笔者认为,“依法治村、村民自治”是这一目标在农村工作中具体体现,也符合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方向。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村民法律素养的大幅度提高和政府的正确引导,但目前我国农村居民在法律素养上与实现上述目标尚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农村居民法律素养的不足,严重影响了“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的实现。

根据笔者的调查和观察,农村居民在法律素养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大多数村民对法律持双重标准,具体表现为对生效法律判决的态度: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不执行。据笔者近期参与的一项针对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调查显示,对于对自己不利的生效法院判决,大多数村民表示不会主动执行。而对于“如果法院来执行一项对你不利的判决,你怎么办”这一问题,大多数村民回答“上诉”(由于是针对生效判决,实际是“申诉”或是“上访”),少部分人回答寻找律师帮助或不执行,只有极少数的村民表示会配合法院执行。其次,在感觉自身利益受到来自强势力量的侵害时,上访仍是村民维权的首选,且存在着相当强的群体访思想基础。还是在上文提到的调查中,在村民回答“当你觉得乡(镇)政府、村委会侵害你的利益时,你怎么办”时,首选上访的最多,占到60%左右。在回答“村委会主任做事情不公正,你怎么办”一问时,村民的回答“找各级政府处理”、“上访”、“向各级政府反映”、“告他”的(以上四种回答本质上都是上访),占到近72%。在回答“如果有亲戚朋友拉你一起去上访,你去么”这一问题时,近6成参与调查的村民回答“去”或者“不一定”。这表明农村中存在着发生群体访的很大潜在可能,一旦其它条件具备,极容易形成群体访。在回答“你认为很多人一起去上访,会更快地解决问题么”这一问题,回答“会”和“不知道”的,加在一起超过了一半。这表明村民中存在着对群体访的过度期望和错误认识。

针对上述情况,为切实提升村民法律素养,促进“依法治村、村民自治”目标的实现,笔者建议:

一、在普法内容上,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村民常用法律的普法教育。村民对待法律所持的双重标准、双重态度,应该是目前村民法律素养中最大的缺陷。这是造成纠纷和社会不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也形成了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大障碍。在现实的纠纷冲突中,特别是矛盾激化、情绪激动时,人的行为可能就会被一时冲动所控制。现实中很多地方都曾出现过村民群体与执法部门的暴力对抗,这说明目前村民中还存在着对“法不责众”错误认识。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村民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治安处罚法等的教育,而合同法、婚姻法、村民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也应进一步进行普及教育。

二、在普法对象上,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普法力度。目前村民对村委会,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信任程度相当高,暂时还没有其他个人和组织可以替代。村委会主任往往是化解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处理纠纷的能力和处理质量,决定着纠纷是否真正得到解决、村民是否稳定,乃至是否形成进一步的诉讼和上访。村主任进行纠纷调解,主要依靠自身的威信和民间的“事理”。加强对村主任的普法教育,提升其法律水平和运用法律调解纠纷的能力,能够更高质量、更公平地解决发生在基层的村民纠纷,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三、转换政府行为模式,减少行政权力对纠纷解决的干预,引导村民走程序性的司法渠道,积极促进依法治村。这同时也是减少上访量的根本途径。逐年增多的上访已经牵扯了地方各级部门的大量工作精力,各级部门都要投入相当大的人力和财力解决上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这一现象的存在有着历史和现实两方面的原因。从历史原因来看,行政权力独大、行政司法不分是我国的封建传统,“做父母官”、“为民做主”、“青天大老爷”等思想和说法都是这种传统的体现,在我国古代“权大于法”是天经地义的,市井小说、戏曲中常有老百姓“拦轿喊冤”、“告御状”等情节,老百姓也相信只有这种途径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从现实的原因看,虽然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也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我国目前的现实依然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各级行政权力对司法解决纠纷进行干涉的事情时有发生。而政府的行为模式对百姓行为模式的选择是有着引导作用的,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导致了老百姓对行政力量的过度依赖,遇到问题习惯于上访、找领导,而不相信程序性的司法渠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村民的法律意识、参与公共事务意识都在日益增强,政府应因势利导,培养、增强村民自治能力和法律素养,而政府的行政干预应在某些村民事务领域适时退出,同时加强法律手段在公共事务、纠纷解决中的最后仲裁作用,使人们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最终实现依法治村和真正的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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