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被执行人黎某在被拘留3日后通过其妻子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
2012年9月5日,黎某与牙某因相邻纠纷发生争执,黎某手执锄头将牙某打伤,牙某受伤后到乐业县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10000余元;经鉴定,牙某的伤为轻微伤。黎某与牙某就医疗费用协商未果,牙某于2013年1月诉至乐业县人民法院。乐业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黎某支付牙某损失费用13267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黎某未履行义务,牙某于2013年5月申请乐业县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迅速找到了被执行人黎某,迫于法律的威严,黎某当即与牙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黎某限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履行期限届满后,黎某没有履行义务,并更换了手机号码。无奈,执行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与黎某取得联系,但黎某和执行法官玩起“捉迷藏”,避而不见。
10月25日,得知黎某回家的信息后,执行法官与法警快速出击,对黎某实施强制拘留措施。在拘留所内,黎某终于承认错误,让其妻子将所欠款项一次性付清。鉴于黎某能主动认识错误,乐业县法院最终解除了对其的拘留措施。
发布时间:2013-10-29 15: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