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摘要:
1、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自主决策和行为能力的组织体,虽然公司会由于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出现机制失灵、无法运转,公司决策和管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而陷入僵局,但是基于公司永久存续性的特征,国家公权力对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主张必须秉持谨慎态度。当股东之间的冲突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谅解,任何一方都不愿或无法退出公司时,为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解散公司就成为唯一解决公司僵局的措施。
2、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是否处于盈利状态并非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必要条件。其侧重点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因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一方股东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董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董某某、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冠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某某申请再审称,1.东北亚公司持续盈利,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东北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不能正常运行,决策机构失灵,股东之间发生矛盾不可调和,证据不足。2.二审法院认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荟冠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缺乏依据。3.二审法院认定公司经营管理上的重大困难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认定事实错误。4.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解散东北亚公司适用法律错误。董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东北亚公司申请再审称,1.东北亚公司经营并未陷入僵局,经营管理未发生严重困难。2.没有证据显示东北亚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东北亚公司连年盈利。3.荟冠公司意图谋取高额回报而解散公司,并非穷尽司法救济渠道解决现有纠纷,并不符合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定条件。东北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荟冠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董某某及东北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