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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院对“回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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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回迁房”买卖纠纷怎么判  发帖心情 Post By:2021-07-18 00:36:47 [只看该作者]

文│陆晖

 


在此前曾经撰文《答读者问│买指标房有没有风险》讨论过买指标标房的风险,文章的立场也是很明确:能否成功取得回迁房是一个概率问题,不过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拿不到房子。

 


今天就用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01

事件概述

案号:(2021)粤03民终7XXX号

 


伏先生是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某村村民,因所在城中村规划城市更新,伏先生可获得回迁房A。林先生和伏先生经过商量,由林先生出价120万元,购买伏先生的这套回迁房,双方在2015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一》,林先生向伏先生足额支付了120万元的购房款。

2016年,因为开发商原因导致城市更新项目停滞,伏先生与林先生商量,以另一套回迁房B作为置换,代替原来约定的回迁房A,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之二》。

 


到了2018年7月,伏先生与林先生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伏先生在2019年9月前分期返还林先生的购房款加利息156万元,伏先生无需再向林先生交付房屋。

 


但直到2020年6月,林先生只收到伏先生34万元。

 

 

 

02

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

 


林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伏先生向林先生返还剩余购房款、违约金和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支持林先生的诉讼请求。

 

 

 

03

律师评析

 


(一)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并不会轻易被认定无效。

 


笔者多次表达过类似的观点,在不涉及第三方主体时,合同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哪怕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的房屋代持,也不会轻易地被认定无效。那些动不动就说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的观点,往往是没有搞清楚那些案件因为涉及第三方,法院需要权衡多方的权利冲突。

 


同样的在本文的案件中,因为只是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法院也是认定伏先生和林先生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需遵守。

 


(二)买卖指标房、回迁房合同的标的物是什么。

 


这里有两种观点,一种双方买卖的是待拆的旧房子,另一种是双方买卖的是将来获赔回迁的新房子。在本案中法院持后一种观点,双方买卖的是将来开发商补偿的新房子,买卖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等法律禁止买卖的标的。

 


(三)购房者需要承担损失金钱的交易风险。

 


在法律评价上,指标房买卖的购房者要么拿到房、要么拿回钱,不可能法院判决房钱两空。但是在实际履行上,一旦卖房人反悔,购房者能主张的只有支付价款的请求权,而这又涉及对方的支付能力。像本案中的林先生,在2015年支付了120万现金,但只到起诉前,也只拿回34万元。在长达5年时间里,这120万元的利息、机会成本、潜在投资机会损失,对于购房者来说并是一笔小账,更何况伏先生何时能履行判决,林先生何时拿到全部价款,仍是未知数。

 


不过不能忽略的是,指标房、回迁房买卖的最大风险,从来都是政策风险。

 

本文转至陆辉律师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21-07-18 00:38: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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