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委托
第六条 利益冲突审查和项目立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家族信托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在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将导致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遵守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相关处理规则,并及时告知信托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应当与信托公司初步确定服务范围及内容,指定承办律师,并按照律师事务所规定进行立案。
第七条 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订立法律服务合同,就服务范围、律师费、委托期限、承办律师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一)服务范围,通常可以包括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审查、信托财产或委托人信息的法律尽职调查、法律文件起草与审核、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法律咨询等。
(二)律师费相关事宜
1、收费方式
律师费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或固定收费等方式,并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工作难度、专业技能和经验、人员及差旅费成本等因素确定。鉴于家族信托存续期间较长,若服务范围既包括信托设立的法律服务,又包括信托存续期间的法律服务的,律师可以根据上述收费方式就两阶段的法律服务分别报价。
2、付费主体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设立及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费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信托公司要求以固有财产承担或由委托人另行承担的,应当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3、信托未成立时费用支付
律师可以与信托公司就家族信托未成功设立时律师费的承担主体、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委托期限由律师与信托公司根据服务范围协商确定,通常可以约定委托期限截至家族信托成立日、家族信托终止日或双方确定的其他日期。
(四)法律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承办律师及其更换情形、更换程序等事宜。
第八条 约定保密事项
应信托公司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与信托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在法律服务合同中设置保密条款,就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的规定,不得将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过程中获悉的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泄露。
第九条 承办律师的更换
律师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业务应尽量避免随意更换主要承办律师,以确保法律服务的连贯性和私密性。发生法律服务合同约定的需更换律师的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按照法律服务合同约定进行律师的更换。
更换律师后,承办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交接工作,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交接手续。更换律师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相关律师应当注意信息保密,保护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章 家族信托设立阶段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 材料接收
第十条 材料接收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后,应当对信托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妥善接收及保管。律师可以对接收材料进行编号并制作材料接收清单,要求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材料接收清单上签字确认。
信托公司前期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委托人及受益人基本信息(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拟交付信托的财产信息、家族信托初步方案等。
第十一条 材料初步审查
律师接收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后,可根据信托公司要求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若信托交易结构存在违反法律或相关监管规定的,应当及时与信托公司进行沟通和提示。
第十二条 协助信托公司与意向客户沟通
律师可以根据信托公司要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进行前期沟通,为意向客户就信托方案涉及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律师参与家族信托意向客户前期沟通过程中,应当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并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在场或者知晓的情形下与意向客户接触。
第二节 尽职调查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范围
律师接受信托公司委托,为家族信托提供法律尽职调查服务的,应当首先与信托公司确定尽职调查目标、范围和方法。
家族信托业务一般涉及对家族信托委托人主体信息及拟交付信托的财产的尽职调查。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第十四条 尽职调查清单
律师应当根据尽职调查范围,拟定尽职调查清单。尽职调查清单除列明所需资料名称外,还应对专业文件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释明,同时应明确资料的提供方式,如是否要求出示原件、需留存的复印件份数、是否需要相关主体签字或加盖公章等。
第十五条 家族信托委托人尽职调查
律师对于家族信托委托人相关信息开展尽职调查,一般采用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必要审核的方式。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网络查询、委托人访谈等必要方式对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下列信息进行核查:
(一)身份证明信息
委托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提供的大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委托人具有港澳台籍的,提供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委托人具有外国国籍的,提供的护照以及其他根据其所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二)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委托人为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的,对于其提交的相应声明及证明材料,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判断委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
(三)婚姻状况
委托人已婚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及按照本条第(一)款提供的配偶身份证明信息材料;委托人配偶死亡的,提供的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证明配偶死亡(含宣告死亡)的证明文件。
委托人离婚的,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法律关系终止的证明文件(如有)。
(四)子女情况
委托人提供的子女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其他可以证明委托人与子女关系的材料,以及委托人按照本条第(一)款提供的子女身份证明信息材料。
(五)信用状况
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及配偶(如有)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委托人信用状况的文件。
律师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委托人是否存在纳税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消费信息及其他个人失信信息等。
(六)涉诉及被执行信息
委托人就委托人及配偶(如有)是否存在涉诉(作为原告或被告)及被执行情况提供的书面说明,以及涉诉或被执行情况(如有)的相关裁判文书、被执行材料等。
(七)民事行为能力调查
委托人年龄较高或患有严重疾病的,律师可以提示信托公司视情况要求委托人提供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尽职调查
律师对于信托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财产权属、权利负担、转让限制、涉诉及行政处罚、其他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如下证明文件,律师可以通过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网络查询、政府部门查询、访谈等必要方式对上述信息进行核查。
(一)信托财产权属合法性
委托人应当提供拟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其合法、有效所有财产的证明文件。常见的信托财产类型涉及的证明文件如下:
信托财产为金钱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证明及存折等证明文件;
信托财产为不动产的,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款付款凭证、完税凭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信托财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的,委托人提供的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出资缴纳凭证、股东名册、证券账户信息、股票资产证明及其他股东证明文件;
信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受益权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签署的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的认购/投资合同及认购/投资价款划款凭证等证明文件。
(二)信托财产权利负担及转让限制
委托人拟交付非现金形式财产的,提供的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负担及转让限制的证明文件。
(三)信托财产涉诉及行政处罚
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是否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的说明。律师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核查信托财产的涉诉、仲裁及行政处罚信息。
(四)信托财产的特殊法律风险
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委托人是否已就信托财产设立遗嘱或作出其他处置,信托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形,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说明。
第十七条 家族信托受益人尽职调查
家族信托受益人应当是委托人、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律师可以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家族信托委托人提供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家庭成员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与委托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等。
第十八条 家族信托保护人尽职调查
家族信托设置保护人的,律师可以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对家族信托保护人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保护人的主体或身份信息、保护人是否合法存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护人主营业务或从事的职业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同业竞争关系等。
第十九条 尽职调查注意事项
律师在家族信托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尽量收集尽职调查所需文件资料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保证与原件或正本一致的前提下,收集复制件或副本等,但复制件或副本等应当由提供人签字、加盖公章或以其他方式加以确认;
(二)律师对于重要而又缺少足够资料支持的尽职调查事项,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取得家族信托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对该事项的书面确认;
(三)因家族信托当事人为港澳台籍或外国籍等情形,导致对部分事项难以开展尽职调查的,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信托公司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四)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可以积极与其他参与尽职调查的中介机构保持沟通交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五)律师可以要求提供尽职调查资料的主体出具其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无重大遗漏的书面声明书或承诺函;
(六)律师应当制作和留存真实、完整、准确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出具书面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对收集到的材料及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撰写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并将依据的尽职调查材料在尽职调查报告附件中列明。
律师应当在书面尽职调查报告中,完整、准确的向信托公司披露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示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并可就具体的问题或风险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