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的住址或者约定送达地址为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所载住址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与受送达人居民身份证上所载住址不符的地址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未果,而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损害了受送达人正常参加诉讼的权利,审判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6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南省师宗民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师宗县丹凤镇大石坡。
法定代表人:彭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金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宣威市太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板桥镇歌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彭兴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兴元,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甘翠文,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燕,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某,男,200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治勇,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西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总部路****。
法定代表人:徐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群,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炳强,广西桂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