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办理“假离婚”,比如为了转户口,为了获取购房资格,甚至为了逃避债务等等。
夫妻双方在办理“假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并不会慎重考虑,但是世事难料,社会在变,生活在变,当事人的心态也在发生变化,难免会有人弄假成真。
假离婚的目的达成后,因夫妻一方反悔拒绝复婚导致夫妻双方彻底分手的案例屡见不鲜。
“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的有效吗?
“假离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看一个真实案例。(本文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2日,丽丽和斌斌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6年4月,两人协商一致准备按揭贷款购买涉案房产。
2016年4月25日丽丽和斌斌分别从人民银行调取个人征信报告,发现丽丽存在信用卡逾期,导致无法以丽丽、斌斌夫妻的名义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同日,丽丽向开发商支付1万元购房定金。
2016年4月28日,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无生育、无现住房,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6年4月29日,斌斌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总价101.8万元,斌斌支付了首付款19.8万元,剩余房款81万元由斌斌向贷款支付,由丽丽的母亲为贷款进行担保。
离婚后,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由丽丽的父亲负责涉案房屋的装修事宜,丽丽父母及丽丽、斌斌又共同为涉案房屋办理乔迁酒,丽丽、斌斌还共同前往上海医院治疗,为生育孩子做准备等。
2016年12月7日,斌斌购买了奔驰GLC260豪华型汽车一辆,价值445000元,首付款及贷款均由斌斌个人支付,贷款现已还清。
2020年5月23日,丽丽与斌斌发生矛盾,丽丽搬离涉案房屋,双方开始正式分居。
2021年1月,丽丽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对涉案房屋及奔驰GLC260豪华型汽车进行分割。
法院观点
01、根据已经查明的一系列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因为丽丽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呆账,无法以夫妻共同名义为买房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只能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由斌斌个人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即双方当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目的是为了购买涉案房屋。
02、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目的在于购买涉案房屋,购房的首付款虽是斌斌个人银行卡支付,但购房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考量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目的以及购房的资金来源,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应属于丽丽和斌斌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该房屋的具体分割问题,考虑到房屋登记在斌斌名下且由斌斌实际居住,认定房屋归斌斌所有,剩余贷款由斌斌偿还,并由斌斌给付丽丽相应的补偿款。
03、丽丽主张涉案车辆也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但考虑到涉案车辆购买的时间以及丽丽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为购买车辆进行出资的情况,故对丽丽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位于xxxxx的房屋归被告斌斌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斌斌偿还;
二、被告斌斌支付原告丽丽房屋补偿款50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丽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法院在审理“假离婚”案件时,会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进行不同的处理。
01、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有效
即使双方在离婚前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为“假离婚”,但只要领了离婚证,或者经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了,就是真离婚。
上述案例中,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贷款买房,事实上二人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因为只有离婚才能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在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这一点上,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假离婚”已经引发丽丽和斌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02、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财产分割约定有效。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如果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司法实践中,“假离婚”案件,一方主张“假离婚”并非是为了恢复夫妻关系,而是为了证明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要求法院对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上述“假离婚”案例中,丽丽主张“假离婚”也并非是为了恢复夫妻关系,而是为了证明离婚后所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3、“假离婚”的风险
当事人很难通过事先订立的《离婚协议》来规避“假离婚”的不利后果,“假离婚”所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举证困难。
律师忠告
为了获取某种利益而“假离婚”,虽然可能会帮你达到某种目的,但是法律上只有真离婚,没有“假离婚”。
婚姻并非儿戏,人心易变,夫妻双方切莫因一时的利益得失毁了自己一生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