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清算程序
出现基金终止事由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清算人(通常为基金管理人)/清算组应依法对基金启动清算程序。
契约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型基金主要终止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且未延期;(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Ambers系统载明的基金清算原因:
(1)本基金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2)本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
(3)本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
(4)本基金触发合同约定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金提前终止;
(5)依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6)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会议通过,决定终止;
(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
(9)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
(10)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1)其他。
02
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在发生法定的或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时,应首先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来确定清算人/清算组。
如基金合同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分以下情况:(1)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参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2)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03
清算人/清算组备案、信息公示(限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
清算人及清算组确立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公示。
04
债权申报与登记(限于合伙型、公司型基金)
通知债权人:就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而言,在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后,应当在确定清算人或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发布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应在报纸上公告,公告期为45天。除通过报纸发布相关公告之外,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清算人或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债权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或清算组申报债权。在45日的债权人公告期间,清算人/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
05
开展清算事务
主要包括:(1)制定基金清算方案;(2)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基金清算人或清算组在基金清算期间应依法开展相应的清算事务,清算期间,基金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基金财产在未支付完毕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以及清偿完毕基金债务(如有)之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06
编制清算报告
基金清算结束后,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应当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其中,基金清算报告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基本概况、基金财产处置变现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及基金债务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07
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基金清算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
08
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
(1)银行账户注销
基金清算人/清算组在完成基金清算后,应当根据《募集账户监督协议》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及时办理基金募集监督账户、托管账户的注销手续。
(2)税务注销
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并取得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文书。其中,在申请税务注销前,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缴销发票。
(3)工商注销
就合伙型基金而言,清算人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进行签章后的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就公司型基金而言,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09
清算后事项——保存基金材料
保存基金材料,而非仅保存清算材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需要持续保存的基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基金投资决策文件、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基金清算报告等清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