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法》的落地,标志着全球数据治理进入“规则竞合”新阶段。这部法案以“破除数据垄断”为名,通过重构数据持有者义务、重塑数据流通规则,正在深刻改变欧洲乃至全球数据市场的权力格局。金晶教授的《数据持有者何以塑造数据市场?》(原标题)一文,以穿透式研究揭示欧盟立法背后的策略逻辑与制度风险,为中国政策制定者和参与全球数据竞争的企业提供了关键性警示。
欧盟《数据法》的激进实验,既暴露了法律强制干预市场的制度局限,也为我国优化数据基础制度提供了鲜活样本。建议企业将本文作为欧洲市场合规的“预警路线图”,政策部门则可从中提炼规则博弈的攻守策略——在数据主权的底线之上,以更具弹性的制度设计参与全球数字秩序重构。
本文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课题“数据交易的民法规制”(21SFB3017)的阶段性成果,原载于《欧洲研究》2025年第2期。
引言:《数据法》的范式转换:立法路径和规制方法
数据价值化作为数据流通的第一性原理,是数据立法的科学前提,也是数据市场的理论基础。作为国家竞争的新命题,数据流通的经济促进意义巨大。正如2024年德拉吉(Mario Draghi)在《欧洲竞争力的未来》中指出,“欧盟竞争力将愈发依赖于全行业的数字化和在先进技术领域建立优势……物联网、远程传感器、增材制造和预测性维护等先进技术的连接对于促进循环经济潜力巨大。”
数据流通秩序之建立,有赖于数据市场基础制度之确立。中国和欧盟在数据市场的规模结构上虽有不同,但均关注数据经济促进、数据市场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作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首要任务,数据政策密集制定,学术研究方兴未艾,在中国政策制定的攻坚阶段,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立法绝非中国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单纯立法参照或对比项,在国际格局不断发展变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相关的政策立法既要考虑国际贸易背景下数据流通在概念层面的制度对接,又要考虑到中国制度与欧美规则的风险“对冲”问题。因此,研判欧盟数据市场立法的策略与风险,既有制度竞争的战略意义,也是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
2023年欧盟《关于公平访问和使用数据的统一规则及修订(欧盟)2017/2394号条例和(欧盟)2020/1828号指令的(欧盟)条例》(以下简称《数据法》)作为一套新的法律框架,被誉为数据法的范式转换,规制重点从数据保护转向数据共享,这种范式转换主要表现在两个维度:
一是改变立法路径,这是根本性、实质性的变化。《数据法》的立法者扬弃了曾一度纳入考量的排他性使用权的立法方案,转而采取非排他性访问权的反向工具(Anti-Instrument)。在如何确定数据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这一数据立法的首要命题上,欧盟采取了对数据生态系统相关方进行全面“合同化”安排的规制方案。作为一种对数据(权益)的事实分配方案,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数据经济的既有法律框架,对数据生产者(Datanproduzenten)、数据持有者(Dateninhavern)和数据利益方(Dateninteressenten)的三方关系进行重新平衡。这种从排他性使用权到非排他性访问权的结构性转换,意义重大。
二是调整规制方法,以横向规则推进多维度监管,以强制性规则调整商业数据流通方向。首先,《数据法》与《数据治理法》(DGA)均采取横向立法的对称监管思路,《数据法》以数据访问和使用为特定问题域,设定数据流通的跨行业监管框架。在立法策略上,这是一种先确立数据流通跨行业一般规则,再针对具体行业“量体裁衣”确立纵向特殊规则的务实安排。其次,《数据法》在数据流通问题上采取较激进的规制模式,以强制性规则引入数据提供法定义务。但这一方案并非初始立法选择,曾有三种方案被纳入考量:方案一强度最低,在尽量减少法律干预的设想下,设置无拘束力的法律举措,例如仅设置先合同信息义务;方案二强度居中,以有限的立法措施来提高数据使用确定性,例如对商事合同内容的预先设定和审查;方案三强度最高,就数据使用设定特定主体的法定义务,例如确立数据访问和使用的法定权利。尽管欧盟委员会倾向于方案二,其有助于提高数据流通的确定性和数据复用率,赋予消费者和企业更大的数据控制权,鼓励数据持有者生成数据的积极性。但《数据法》更接近于方案三,德国知名数据研究机构魏岑鲍姆研究所认为其是一种“通过促进欧盟立法公平性,来消除合同主体力量结构失衡”的方案。
在数据法范式转换的宏观背景之下,本文以数据市场塑造为线索,围绕数据持有者的概念构造与义务构成,从市场结构、市场主体和市场流通三个维度,研究欧盟《数据法》矫正数据市场结构失衡的规制方法、创设数据持有者概念的政策考量,以及数据持有者法定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与市场影响。
一、矫正市场结构失衡:破除数据持有者依赖
(一)数据持有者对数据市场的结构性影响
市场设计理论认为,市场制度的设计构成市场设计的重点,数据特性则是数据
市场制度设计的事实起点。
数据具有非竞争性、事实垄断两大特性,这是数据市场塑造的事实基础。
首先,数据的非竞争性是数据利用过程中发挥“乘数效应”的基础。《数据法》鉴于条款第1条第4句开宗明义:“相同数据可用于各种目的,可以无限重复使用,而不会造成质量损耗或数量减损”。非竞争性决定了数据使用不导致数据消耗,其他用户访问的数据也不会随之减少,数据使用效率亦不会有所下降,这是数据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的一大特性。其次,数据的事实垄断,导致数据利用过程中存在“绊脚石”。持有数据的主体通常对数据拥有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能力,使得数据利用受制于特定主体。数据持有者对数据事实的控制也意味着,其很容易能够阻止甚至排除其他经济主体访问或使用数据。《数据法》鉴于条款第2条将这种数据事实垄断描述为“给数据共享制造障碍,阻碍了为社会利益而需要进行的数据分配优化”。
数据的非竞争性、事实垄断特性给数据市场带来了结构性影响。欧盟委员会指出,“欧盟内部市场的大多数数据未被使用,或者价值集中于相对少数的大公司手中。”主导《数据法》立法的欧盟委员会官员迪尔克?施陶登迈尔(Dirk Staudenmayer)也提出,“当下欧盟数据经济立法的重点在于数据经济产生的依赖性”。欧盟数据市场的结构性失衡表现为大“数”之下,“寸草不生”,数据经济对数据持有者有较强依赖。数据经济对数据持有者的依赖性源于如下市场发展:快速发展的物联网使网联设备能够收集数据,海量数据的出现与汇聚引发生产、销售流程的数字化,催生了纯粹基于数据的商业模式。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数据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旦企业要以其他企业的数据来开发或运营其商业模式,但又无其他数据源可用之时,对数据及其持有者的依赖随之出现,这种市场力量失衡会进一步加剧数据市场机制失灵,这是《数据法》要解决的结构性问题。
数据流通的逻辑前提是市场主体能掌控(访问)数据。数据无法访问或使用,数据就难以有效利用,商业模式也无从创新。《数据法》遵循数据流通基本逻辑,以矫正数字经济产生的依赖性为目标,旨在打破市场主体对数据持有者的依赖。
(二)经济动机:数据持有者对欧盟市场的战略价值
《数据法》是欧盟基于“建立真正数据内部市场”愿景所推出的基础制度,构成2020年《欧洲数据战略》中数据立法议程“四大支柱”的第一支柱。欧盟将《数据法》的远期目标锚定为“使欧洲在全球数据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将近期目标定位为“通过改善数据的访问和促进负责任的数据使用,发挥日益增多的可用数据在促进社会和经济福祉方面的潜力……通过制度设计,为数据敏捷型欧洲经济构建适当框架,从而更主动地掌控欧洲市场的海量数据。”上述宏大目标背后的真实意图或在于以法律的方式“掌控”欧洲市场的工业数据。
《数据法》的经济动机至为明显,甚至可称为一项内部市场经济刺激工具,将为欧盟内部市场带来蔚为可观的经济刺激。可资佐证的是,在《?数据法?影响评估报告》中,欧盟委员会将欧盟数据经济的主要问题归结于“内部市场可用数据不足,进而影响到一系列经济行业,导致欧盟层面数据利用不足,给消费者选择、创新和公共服务提供带来负面影响”。欧盟委员会甚至从“经济账”的角度,预测《数据法》的经济促进效果。欧盟委员会预估,在整体市场影响层面,到2028年,《数据法》将使27个成员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98%,其中2024年至2028年四年间,将使政府收入和投资活动各增加968亿和304亿欧元,并额外创造220万个工作岗位。在市场赋能和行政降本层面,到2028年,一方面,通过提高数据在商业用途和企业创新中的可用性,《数据法》每年产生的收益将达1.96亿欧元,另一方面,通过促进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商业数据,《数据法》每年减少的行政负担将达1.55亿元,其中仅数据访问请求一项的年营业额将接近2000亿欧元。
《数据法》立法时间表的一系列关键节点,体现了欧洲对这部法案的急切期待。2022年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数据法(草案)》,启动正式立法程序。草案一经公布即引发激烈争论,相关争论聚焦于法案的概念清晰度、立法目标、规制工具、结构性路径(structural roads)等议题。草案一读过程中通过多项修正,2023年3月14日,欧洲议会向理事会提交修订后的《数据法(草案)》。尽管争论激烈,但仅8个月后,即2023年11月27日,草案就获得理事会一致通过,并在同年12月就条例最终版本达成一致,12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正式文本,法案自2024年1月11日,即发布正式文本的20天后正式生效,从2025年9月12日起适用。此时距草案最初公布仅22个月。《数据法》立法进程如此迅速,以至于有学者评价法案通过“未产生重大政治摩擦……这与当时相关行业人员和利益集团忙于实施监督GDPR、《数字服务法》和当时尚未通过的《人工智能法(草案)》有关”。利益相关方无暇顾及固然是原因之一,但《数据法》迅速通过的根源,仍在于欧盟的政治决心以及预期的经济效果。
(三)规制数据持有者的方法:数据访问制度
访问设计(access by design)构成《数据法》对数据市场力量结构性干预的核心制度,旨在打破欧盟内部市场的数据孤岛。这一制度与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隐私设计一脉相承,首要目标是更好利用欧盟内部市场产生的工业数据,通过加强商业和非商业数据生态系统中不同主体间的数据共享,为网联产品及关联服务用户提供基于产品或服务生成数据的访问途径。
数据访问制度具有双重功能,既能用数据访问促进创新,也能维持一套有利于数据生产的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