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03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震惊的看到了一条法律规定,这也是全球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它的表述是这样的,“法官如借口法律缺项、法律不明确或不完备而拒绝审理,得按拒绝审判罪予以追究。”
为什么会感到震惊呢?这源于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凡是原告诉请的内容,法院一并都要处理,不得以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为由拒绝审理。如果法官以此为由,甚至会涉及到刑法。这种法律规定让我看到了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一方面赋予了法官权威,法官是万事的审判者,而不以法律是否有规定来进行审判或不审判。另一方面,在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面前,天平的另外一端绑上了拒绝审判罪,权力和责任之间相互制衡,让公民得以监督法官审判案件。
作为一名律师,执业已逾十年,确实遇到过极个别案件被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往往裁定书仅用非常简短的言论和模糊的法律规定就不予受理。这在目前立案难的司法环境下,好像普遍比较接受了。所以当我看到1803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国民法典第4条法官拒绝审判罪的时候,会感到非常震惊。
法律条文虽然是简练、概括的,有时候会让人产生刻板、枯燥的印象。但一部法的基因有时候就是藏在几个法条里,这是整部法的根,奠定了这部法的人文精神,甚至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基础。
又继续往下看,法国民法典第7条“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所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又再次令人震惊,将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特定作出区分,这是对自然人独立人格的肯定。
第9条“任何人有权使其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影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这条法律规定又把我镇住。让我立即想到了人身禁令。虽然这个条文没有包括人身禁令,但是其中的“一切措施”、“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让一个法律人察觉到必然会包括人身禁令,人身禁令的应用在欧美国家适用范围很广,不局限于家庭暴力,感兴趣的可以看部电影《760号犯人》从中感知一二(关于这部电影,如果读者感兴趣可以考虑写篇文章略作探讨)。我国目前的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与之对比,显得有些局限、保守。
读了不到10条的法国民法典,已经感觉到这部法典的先锋性,即使过了200年的今天来看的话,也是极具代表性的。我这才深刻理解到孟德斯鸠的话,“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