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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桑涛:公诉人、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1楼
cxf 发表于:2015-08-13 02:05:55

桑涛:公诉人、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公诉人、辩护律师庭审实战技巧解析
  
    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任务是相通的,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公诉人依法提出指控,辩护人作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法庭辩论包括很多内容: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要展现什么样的职业形象、如何展示形象;除了形象以外,公诉人和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具备什么样的气势,并通过哪几个方面设计并形成气势;具备了应有的形象和气势后,我们还要注意法庭答辩的要点、难点。

    一、我们要展现什么样的形象?

    我认为,公诉人、律师的法庭形象总体要求是:理性而不流于平淡,激情而不失却风度。理性者,在发言时语言不能平淡无味,使得听者昏昏欲睡。而激情者,要保持风度,不能张牙舞爪、咄咄逼人。

    二、我们在法庭上要有什么样的气势?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气势。气势,是指气质和声势。
    气,指气质,气质来自于内在,我们不要求公诉人和律师都是俊男美女,但要求有由内而外散发出来的良好气质。
    气,除了指气质,又指气韵,是指说话要有韵味。如果说话结结巴巴,上气不接下气,就没有气韵。
    气,还指气场。比如有的律师开庭,举手投足间很有气场,这就给人自信之感。律师要有气场,这不仅要求律师有修养,还要求律师有自己的语言风格。
    势,指声势、态势、姿势。三者可以从发言者的声音、态度、体态三方面表现。声音必须洪亮,如果声音细小,则肯定失了气势;态度要有礼有节、不卑不亢。要注意:声嘶力竭不是气势;胡搅蛮缠不是气势;“喃喃自语”没有气势;结结巴巴影响气势;东倒西歪破坏气势;两眼无光丧失气势。

   三、我们在法庭上的形象如何展示出来?

   公诉人、律师在法庭上的形象,是通过其在法庭上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而这种活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肢体的动静,二是语言的表达。
   肢体动静,表现为法庭上的衣着面貌、精神状态、举手投足、坐立顾盼、面部表情等。
   语言表达,表现为在法庭上的语言交流,既包括法庭上的举证质证、发问询问、法庭辩论等“工作语言”,也包括与合议庭、抗辩对方的交流语言。
   上述两方面的表现,构成了法庭上其他人员对于公诉人和律师的印象。而对法庭形象的感受,正是通过这两个方面获得的。

   四、法庭形象与气势应该如何设计?

   出庭人员应当从步入法庭那一刻起,直至走出法庭,始终注意自己的法庭形象。具体地说,可以根据在法庭上的活动顺序和内容,设计和保持法庭形象。
   (一)进入法庭到庭审开始前的阶段
    1.步入法庭时,是在法庭上的第一次形象的判断,此时需要精神饱满,斗志昂扬。
    2.出庭人员在法庭上就座后,要注意保持良好的坐姿,做到直腰挺胸,镇定自若,不能缩胸抱腹,给人一种缺乏信心之感。
    3.在法庭上,如果遭遇突发的骚动,公诉人与律师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镇定自若、处变不惊、目光控场、提醒法庭。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法律文书时要口齿清晰,铿锵有力。公诉人和律师在说话时,应当有感情起伏、有合适的断句,有适当的节奏,才能凸显重点,使听者领会到出庭人员所表达的意思。
   2.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律师发问时,总体的形象是态度威严而不失和气,语言严肃但不盛气凌人。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尚未被法庭判处犯罪之前,都还只是犯罪嫌疑人,不是罪犯,公诉人不应该用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态度讯问被告人。
   3.交叉询问,应当理性、严肃、通俗、不威胁、不诱导,同时密切注意对方的发问态度、方式,及时抗议、反对。
   4.质证的气势,对于公诉人来说,在举证时要像“说”证据一样,要让别人听明白每一组证据要证明哪些事实。对于律师来说,在质证时,要密切注意被告人、对方对所举证据的质疑、辩解等,及时对证据进行有效的质疑、说明,驳斥对方观点。
   (三)法庭辩论阶段
    1.首轮辩论阶段。一般情况下,首轮辩论阶段,双方都会事先写好公诉意见书、辩护词。但我认为,这其实是一场公诉人、律师的法庭演说,所以应该有演说的感觉,如果能用演讲的方式表达出来,那效果会是最好的。
    2.在听取对方发表辩论意见阶段,同时要用肢体语言表明自己是在认真倾听。因为此时要对对方的观点进行驳斥,这就好比是辩论赛,当对手已经做好了立论的情况下,我们就要做好驳论准备,想方设法驳斥对方观点。而驳斥的前提,是听清楚了对方观点。
    3.法庭答辩阶段,是对各方心理素质、语言素质、应变能力的集中检验,也是法庭形象的又一次集中展示。因而律师一定要在这方面下苦功夫。律师答辩阶段,要做到态度不愠不火,答辩有理有节,并可适时运用一些手势,让人觉得挥洒自如,既威严又不失温和,真正表现出理性、平和。
    答辩的语言要有力度和气势。这“气势”二字怎么来?不是靠吼,靠的是声音洪亮,使全场能够听见;靠的是语言流利顺畅,不结巴,不频繁使用语气词;靠的是语言要抑扬顿挫,该停顿的时候停顿,不轻易把话语滑过去,该放慢节奏的时候放慢节奏,加重语气,表示强调,该铿锵有力的时候语调要激昂起来,这叫气势。
  (四)法庭气势的养成与训练
   孟子说“吾善养吾浩然之气”,这就是要求我们注重平时的仪态仪表,养成法律人的气质。孟子还说“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这就是说,要加强自我暗示,建立庭审时的信心。当我们面对不同于我们的观点时,不能退缩、不能害怕,只要我们认为道理在我们这一边,就要据理力争。
    此外,还要加强语言技巧训练,形成有气势的语感。通过听、说、读、写四个方面,训练自己的基本功。

    五、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取胜?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基础上,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各自意见并进行辩驳、论证的诉讼活动。正是在相互激烈的对抗辩论中,公诉人、律师才能不断发现彼此辩论能力与水平的优劣,从而取长补短,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和辩论水平。
   (一)法庭答辩语言的特点
    1.语言的辩驳性:法庭辩论侧重点在于反驳对方观点,是“破中立”。要求出庭人员在破了对方观点的同时,也要立自己的观点。
    2.发言的即时性:律师在对方发言后,必须立即应答,发言具有即时性。既要求律师庭前准备要充分,又要有快速应变能力。
    3.语言的多向性:法庭辩论活动,其真实目的不是说服控辩对方,而是将道理说给法庭听,让法庭在聆听辩论的过程中辨别孰是孰非。
    4.发言的交替性:由于发言的交替性,在对方发言的时候,律师要在倾听对方发言的同时,利用好这一时间进行下一轮答辩的准备。
    5.发言的针对性:法庭辩论必须针对对方的观点展开,对错误观点进行批驳,对正确观点予以肯定,针对性是其特征,有得放矢是其要求。
    6.语言的简洁明快性:法庭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可能任由一方无限制地说下去,所以要求出庭人员组织语言要完整全面,力求简洁明快,掌握发言的密度。
    7.用语的通俗性:由于法庭辩论是说给别人听的,而不是简单的控辩双方之间的交流,因而要多使用音感较强的发音词,切记故作高深、晦涩难懂,慎用那些口语表达时容易产生歧义的同音异义字词,忌用方言土语和歇后语。
    8.用语的逻辑性:用语的逻辑性,要求律师在答辩中注意遵循逻辑规律,不要犯逻辑错误,从而保证自己的论证经得起推敲,保证观点的可靠性。
    9.语言的准确性:要求公诉人、律师在答辩中使用规范性的语言,用语要严谨,逻辑要缜密,不给对方留空子,不因语言上的疏漏失误影响案件定性。
    10.表达的艺术性:只有动人的语言,才能让别人听进去,才能让法庭吸收你的观点。
   (二)法庭答辩的难点
    1.法庭辩论最终是知识储备的较量。在庭上,最重要的不是语言上有多花哨,而是内容上是否专业、准确。没有刑法理论做支撑,再高超的语言也是废话,不具任何价值。
    2.法庭辩论是语言的艺术,需要高超的语言技巧。否则,无法说服审判长。
    3.法庭上局面瞬息万变,出庭人员要具备较高应变能力。
    4.法庭上的主动权需要争取,学会掌控局面,不能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5.法庭上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需要及时作出应对。如有时会出现被告人及其家属起哄闹事的情况。
  (三) 当前法庭答辩中公诉人与律师都存在的问题
    1.慢。也就是反应慢。在法庭上,绝对不能因为反应不过来就闭嘴不回应,这明显就是在示弱,这是极为不利的。
    2.断。断有几种,一种是说话时候吐字断断续续,还有一种是表达的观点前后是断开的,没有逻辑上的关系。
    3.乱。表达乱,不成体系,想到一点是一点。
    4.散。观点不集中,态度不明朗,意见分散。
    5.软。说话不利索,做不到铿锵有力,给人理屈词穷之感。
    6.顶。与对方,或者与法官顶撞。律师发表观点是为了争取法官的认同,如果顶撞法官,逞口舌之快,牺牲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7.僵。新手往往会在庭上僵化地使用事先准备的材料,只会僵化地读材料,不会根据庭上发生的新情况而改变答辩内容。
   (四)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
    法庭答辩的一般要点,可以概括为:立、备、听、思、变、对。
    1.立:立足于我,守住阵地。也就是说,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观点,不被别人牵着鼻子走。
    2.备:庭前预测,充分准备。我们不可能要求公诉人、律师对所有刑法问题都精通,我们只要求他们在办理某个个案时,对个案里的专业问题能有很强的钻研力,做到在个案中是专家。
    3.听:认真倾听,听出门道。如果不听对方发言,就无法驳斥对方,庭审就成了各说各的,这样的庭审没有意义。
    4.思:迅速思考,找出对策。法庭的审理过程是千变万化的,即便庭前做了充分准备,也不可能预料到所有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能够迅速思考,以最快速度找出对策。
    5.变:及时应变,掌握主动。一个出色的出庭律师,是一个能够及时应变,掌握庭审主动权的律师。
    6.对:要根据对方的风格,针锋相对地调整答辩风格,做到有力应对,取得尽可能最好的答辩效果。
   (五)出庭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辩论风格?
    1.理性平和型。这类对手的优点是能说理,但往往会有语言平淡、气势不足的缺点,所以我们就要采用激情的风格应对。
    2.高傲自满型。一些年资较长的对手,优点在于有比较丰富的经验,但与之相应缺点就是高傲自满,容易出现轻敌的情况。此时,我们就要抓住对方的疏漏穷追猛打。
    3.激昂煽情型。遇到这类对手,我们可以有三种对策:一是比对方更煽情,用煽情对抗煽情;二是用适度的幽默打败对方的煽情,使得对方的煽情显得过于肉麻,无法再感动审判长;三是用理性突破煽情。
    4.虚于应付型。有时候对方准备工作不充分,难免会有明显的疏漏。此时,我们只要点出对方的错误,对方立马就失了气势。
    5.咬文嚼字型。有些对手,会抓住我们的一些小错误不放,例如错别字或数字错误等。这类对手虽然对细节很严谨,但往往存在“抓小放大”的缺点。面对这些对手,我们只需诚恳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再向对方指出,不应该只纠牢细节,而应当就全案的重点、要点、争议点,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6.强加于人型。有些观点,我们明明没说,但对方却说我们说了。此时我们首先要声明,我们没有提出这些观点。其次,要明确告诉对方,用这样的手法打击我方,是错误的。
    7.强词夺理型。对方说歪理的时候,我们要精准地抓住歪理的错误之处,让审判长注意到对方的错误。这要求我们对错误的观点,有极高的敏感性。
    8.攻其一点型。当公诉人全力攻击辩护人一方最薄弱的一环,此时辩护人应该提醒法庭注意。但一般来说,攻其一点的手法律师使用得比较多。因为控方负责织网,而辩方只要指出其中一项是错误的,就能“破网”。
    9.卖弄理论型。有些对手理论功底较强,会在庭上长篇发表理论观点。此时,我们首先庭前要充分准备本案可能涉及的所有理论,确保在庭上不会被对方的理论打个措手不及;其次,我们还要从事实角度论证我方观点。

   六、高超庭审技能的训练与建议

    1.打好法律理论功底。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才能区分此罪与彼罪。
    2.养成思辨的习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只是单向思维,要看到案件可能涉及的其他罪名。有很多案件不仅仅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还有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3.养成博览群书的习惯。法学是一门应用性的学科,不仅要求理论,还要求常识、常理等,不能平时在书本或其他方面的学习。
    4.随时训练语言技能。第一要敢于说话,如果在庭上不敢说话,就不可能很好地参加庭审。在敢说话的基础上,我们还要说好话,就是要运用语言技巧,将自己的观点准确、生动地表达出来。

深海鱼:桑涛老师所著的《公诉语言艺术与运用》,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该书刑事实务性强,推荐从事刑事实务工作的朋友学习。

 

2楼
cxf 发表于:2015-08-13 02:06:03

律师庭审中交叉质询的技巧

2015-04-14 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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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鱼:对专门打鉴定意见主意的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应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让他们认为,依靠审查起诉权事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往往能事半功倍。对起诉法院待开庭的案件,律师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可以借助审判要求律师明确对鉴定意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可以以庭前会议形式解决争议点,非要鉴定人出庭的,必须和鉴定人沟通如何解释回答律师所提出的疑点。


律师庭审中交叉质询的技巧


文 | 梅春来
来源 | 法律博客“梅春来律师”,转自“法律博客”公号

一、鉴定专家并不可怕,有时他们与普通证人一样愚蠢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医疗案件,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出庭并接受律师质询盘问越来越多,面对形形色色不同个性、不同背景的鉴定人或专家证人,律师应采用何种战略、战术予以击破或削弱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成为案件逆转的关键,因此,律师们有必要对此予研究和总结。


在所有类型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对案件有着一锤定音的作用,一份分析简要、结论明确的鉴定结论将阻吓律师的所有努力,死死拘束法官的自由心证,而当律师对一名普通证人的出庭尚还未掌握如何进行有效交叉询问的技能背景下,对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询问已变成了绝大部分律师的恶梦,很多律师为了避免经历这种恶梦或避免在法庭被人视为是律师的低能,纷纷自愿放弃询问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机会,或者根本就没有考虑过申请鉴定人或专家证人接受律师的询问,也正是这种现状的客观存在使得我们现在很多的鉴定结论存在着似是而非,质量不高的事实,因为缺乏制约也由于律师对交叉询问技能的薄弱使得鉴定人对律师根本就不屑于一顾,但是以我的经验来讲,很多的鉴定意见其实并不是多数律师所想象的那样牢不可破,那些不可一世的专家上了法庭也会变得和普通证人一样的愚蠢,他们会为了显示自己的正确而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或者为了维护自己专业的尊严而变得敏感而傲慢,这些心理特征只要巧妙利用就会让律师有机可趁,所以需要上场进行交叉询问的律师首要是破除对鉴定专家权威的迷信,有心理障碍的律师必须心里默念:“那只是一头笨猪,而已”。(备注:非刻意污蔑鉴定人)


需要说明的是鉴定意见不客观或不正确并非全然源于鉴定人的鉴定水平,实则源于鉴定人的鉴定背景与立场有关,律师们必须记住任何一个鉴定专家也会与普通证人一样,一旦接受鉴定委托及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立场也随之产生,他们也会与普通证人一样不会轻易改变自己原先所持有的立场与偏见,事实上很多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偏见就来源于委托者的非客观性事实的案件介绍,而正是这种事前或事后的偏见与立场决定了他们鉴定结论并不可靠,也决定了他们的鉴定结论的局限性,这就形成了鉴定死角,这种死角恰恰就是律师击破或削弱他们鉴定结论的攻防要点。


二、不当鉴定专家是盘菜,但绝不可以在战略应对上不重视他们,特别是刑事案件的鉴定人,一定要将鉴定人与法官、检察官视为一伙予以考虑。


任何一名鉴定专家在其专业范围其专业能力绝对高于律师,即使律师本身也具有该鉴定领域内的相关背景如医学背景或工程技术背景,甚至也具有该专业领域内的技术专业资格,也不要忘了他们经手过的鉴定案件也绝对多过我们所经历。因此,在庭前制定法庭交叉询问的策略和询问提纲是律师盘问能否成功的前提条件。


询问鉴定人或专家证人的策略制定必须考虑我国特殊的司法现状,特别是刑事案件必须将鉴定人、检察官和法官都视为是一伙,这一点绝不能将西方司法价值观搬入庭审中,以为法官、检察官、鉴定人都是各负其职,分配着司法正义,尤其是公安机关内设的法医鉴定专家,他们不仅仅是鉴定专家,也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履行案件指控的一部分,他们的鉴定除了确定专业性问题以外,也负有用专业性的技能替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修饰证据缺陷的责任,直白一点说就是这类的鉴定专家负有替办案机关圆谎的责任,他们的鉴定意见通常是表面看不会有任何问题,但在关键的地方却偷换概念,从而加重或减轻某一方的责任或者是分析论证的时候尽力往侦查方向上靠近,以形成证据链上的完整性,因此,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将公安一类的法医视为中立客观的鉴定人。


我举个例子,近日我和庞琨律师在广西田东县法院办理的一宗在押人员死于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件,庭前我们提出重新鉴定和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都分别遭遇主审法官阻难,刑事程序中该名法官居然要求我方承担广西公安厅鉴定专家的差旅费,试图以此让迫使我们放弃申请,遭我们驳斥。后来庭审前该法院又出现对每个检察官和广西公安厅法医鉴定专家各发一支矿泉水,就不发律师的做法,我指出这一点,显然不是在意一瓶矿泉水,而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


如果我们有像西方司法制度一样由陪审团审理事实部分,那么公检法的上述作为很容易被陪审团质疑为联手构陷并进而降低控方指控的可信度,因为上述做法辩护律师是完全可以用来反驳他们的司法公正性,但是我们国家现在没有这一套机制,公检法联手办案被视为正当,他们会针对律师们的任何询问质疑,在开庭前就已充分沟通,而且也会和律师一样制定相反的预案,更何况在法律层面上政法委、公检法三大长的协调会议还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无论如何都得将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专家和检察官、法官都得视为是一伙。律师一定要清醒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相信司法公正、相信多数法官的正直善良,这种主观愿望是好的,但不要迷信和天真,很多律师就在这一点上认识不清而吃了暗亏。


三、对律师的交叉询问,律师一定要要树立“初询问”概念。


这是我本人提出的概念,是指在进入对鉴定人的正式询问前,先用一些与案件实质性关联不大的问题,以测试鉴定人员的个性、素质及与法官、检察官的密合程度,以便确定在正式询问时可以采用的询问方式。(这个概念属于我本人原创,后人引用时应予以尊重)


当鉴定人或专家证人步入法庭时,律师必须从鉴定人的穿着打扮、气度、眼神、步行姿态迅速判断出该鉴定人的大致性格、学术修养,并及时调整初询问阶段交叉询问的策略。


一般来讲鉴定人步入法庭东张西望或手足无措的,基本上都是社会鉴定专家且出庭经验不足,他们一时不太习惯法庭的环境和气氛,对一这类鉴定专家律师可以采取温和的询问方式或偶然采用严肃的语气,通常都能让律师较好的控制鉴定专家,让鉴定专家服从律师的询问,从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或结论。


如果鉴定人出庭神态安详,步态傲然,甚至在进入法庭会挑剔座位不好,或对法官、检察官的示好毫不理会的,多数属于公检法一系的鉴定人,这类鉴定人律师最难对付,因为有些法医鉴定人本身就是侦察员,他们都具有很强的侦查、反侦查能力和应对询问的能力,他们受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专业训练,因此,也最能从容规避律师的交叉询问。


四、为什么要特别强调制定初询问阶段的策略?


无论律师能不能确定你对面的鉴定专家是一位品行良好、性格敦厚的人还是一位人性张扬傲慢的人,律师在制定询问提纲时,必须要同时制作初询问阶段的策略。


为什么要特别制定初询问阶段的策略?大凡律师交叉询问如果一上来就将主要问题予以抛出询问,碰到品行良好、性格敦厚、有人文修养的鉴定人尚还能规规距距回答律师的提问以完成律师的询问程序,而一旦碰上公检法这一类的鉴定人,特别是公安、检察官和法官事先已对律师有预案的鉴定人,如果鉴定人采用不正面回答而刻意绕圈或讲理论的方式回答,多半律师只能无功而返,如果律师心有不甘想再次提问时,不仅检察官会抗议,而且法官也会以证人已回答过为由予以禁止,因此,在正式询问前,必须设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以便测试鉴定人,目的是通过初询问的方式判断鉴定人会不会认真回答律师的问题,并借此观察法官、检察官与鉴定人配合的程度。


五、律师一定要意识到“初询问”概念的重要性


律师一定要认识到初询问的重要性,这一关不仅是律师测试鉴定人,也是律师能否有效控制鉴定人让其服从律师询问的关键一役,这是一种较量,是律师与鉴定人的初次较量,甚至是律师与鉴定人、检察官、法官的初次较量,律师只有通过了这一关才能在接下来的正式询问中一马平川,若律师在初询问这一阶段就败下来,那么律师的交叉询问应宣告彻底失败。


刑案辩护人如果要在这一关拿下鉴定人,最好是团体配合选择好合适的搭档配合出庭,一个律师极有可能是完成不了这个任务,这一点律师们不要过于自信,特别是针对傲慢张扬的鉴定人,必须要让一些个性强势且极具有攻击能力的律师先作初询问,这种第一批上场的律师,询问时不必关注询问的针对性及询问的重要性,只要能将鉴定人自身的傲气、对律师的不屑及抱着糊弄律师的心态打掉就行,我们在另一刑事案件中,曾将物价鉴定人询问的满头大汗,在空调下的法庭内不断地用纸巾擦汗,可以说狼狈不堪,后面就很顺利的控制了鉴定人,让他正面回答律师的所有提问。


六、无论律师提出的问题被鉴定专家嘲笑是如何地“幼稚”,交叉询问的律师要学会一概不予理会


在初询问阶段极易出现鉴定人对律师的“幼稚”问题予以讥讽嘲笑或避而不答,比如鉴定人会说:律师提出的这个问题太可笑了,完全不懂专业嘛?有些律师听到鉴定人的这个回答时会觉得自己很愚蠢而羞愧,但我要告诉你,别理会鉴定人这种回答,如果要回击,律师不妨说:“正因为我不懂而你是专家所以才请你来到法庭上给我们讲讲,你既然自认是的那么专业为什么不能回答我的问题?难道你也不知道?”这样回击可以逼着鉴定人回答,他如果回答你这个他认为很“幼稚”的提问,他就会很难受,因为他也很“幼稚”,如果不回答,那他就得接受你接来不断指责他他不专业的指控,鉴定专家就会很被动。因此,当鉴定专家故意给交叉许多问题的律师出难题时,律师必要时就可以采用这种类似于“抹黑”的手段。律师要记住这时你与鉴定专家的问答只不过是一种较真,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不需要想得那么正统。


另外,还会出现一个现象就是鉴定专家故意不想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但不好直接拒绝,他们采用的招数是绕圈子或故意讲一些专业上的理论,表面看他说了很多话,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回答。碰上这样的鉴定人,律师要第一时间切断他后面的绕圈话语,但这样一来极有可能在法庭上律师和鉴定人就会争执起来,这时律师切记绝不可以后退,那怕法官干涉也要坚持让鉴定人回到正面回答的轨道上来,刑事案件多数情况下,法官会为鉴定人救场而训斥律师,律师不能怕或后退,要记住初询问的目的就是将鉴定人自身的傲气、对律师的不屑及抱着糊弄律师的心态打掉并进而驯服鉴定人,刑事案件,律师团体作战必须要先行牺牲掉一部分律师的询问,这是正常和必要的,只有经过这种法庭上律师与鉴定人的对抗并进而引起与法官的对抗,引起法庭气氛的极度紧张后,鉴定人为了避免再度激发庭审三方冲突或为了缓和法庭气氛,多数鉴定专家会在随后的律师询问中问有所答,鉴定人一旦达到这种状态,后续的交叉询问律师就得明白,正式的交叉询问现在可以开始了。


但是很多律师都倒在了初询问的阶段,在广西田东法院这场针对广西省公安厅的鉴定人询问过程中,我和庞琨律师商量,由我来完成初询问,然后我就在鉴定人东绕西讲的过程中牺牲了,但庞琨律师非常懂我,换个方式完成了我未完成的交叉询问,比如本案控方证据中提供的尸检照片显示脑挫伤片状、斑点状出血和颅骨骨折,但两位广西省公安厅的鉴定人在后来的询问中否认死者脑部有挫裂伤、颅骨骨折,这一举奠定了我们质疑鉴定书当中的鉴定结论或质疑控方提供尸检相片的真实性,从这个事例看,庞琨律师未必有我懂医学,但他在与我配合当中是真的懂我,这说明刑事案件中团队搭档选择的重要性,好的团队和榙档不会白白牺牲掉自己的战友,他会接过前面牺牲掉律师的红旗继续完成未完成的事业。


我们从事律师这个职业必须认识到,所有律师对鉴定人所作的交叉询问中最难过的就是初询问这一关,只要过了这一关才能进入到真正的反询问阶段及补充总结性询问阶段,只有完成这三个阶段的交叉询问,多数有争议的鉴定意见都会推翻或受到强有力的削弱,这在刑事案件中有极大的好处,因为这种在交叉询问中产生的并有着根本性瑕疵的鉴定案件,要么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要么基于利益交换的原则为当事人获得缓刑提供了保障。


在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中,很多律师会有顾虑,我不懂这个专业怎么办或万一我在法庭上问出一个极其幼稚的问题引起检察官、法官、鉴定人的嘲笑怎么办?我的答案是坚决不予理会,当你的交叉询问如我上述这样形成一个体系时,问到最后那怕你突然问出一个极其幼稚的问题,也没有人敢嘲笑,因为他们实在是分不清究竟是你真傻还是你故意抛出的陷井?


另外,在鉴定人步入法庭的那一瞬起,律师看着鉴定人时一定要像看到一头猎物进入了你的猎捕范围,你可以挑逗他以观察他的反映,也可以激怒他以观察他的素质,在未进入正式询问前的初询问阶段,你可以随便问,不必在意提问的质量或专业程度,以我的观点,在法庭上只要你自己不认为自己提的问题是幼稚的,任何嘲笑你幼稚的人最终都将付出代价,因为当他们认为你这个律师相当幼稚时,鉴定人、检察官、法官对你以后的询问都会变得相当放松和宽松,因为他们会觉得你翻不起什么大浪来,鉴定人也会放松戒心,他会变得很随意的回答你的问题,如果在你的一系列的幼稚问题中偶然夹杂着一、两个关键问题时,多数鉴定专家都会自动跳入你的陷井之中。


七、不要和鉴定专家探讨专业问题,要学会用通俗的语言让旁听的人和法官都能明白鉴定的问题所在


在这个问题上我吃过很多次亏,一旦询问过于专业,法官和旁听者根本就不能明白你们到底在说些什么?那么律师询问的再专业其实对法庭庭审效果来讲一点意义都没有。我以前曾经认为律师研究鉴定意见专业范围内的知识主要是想用专业的知识在法庭上否定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但实践下来我现在很负责的告诉大家,这个观点绝对错误,律师努力掌握鉴定涉及的专业知识只是为了更好的制定交叉询问的策略,努力让鉴定专家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从而否定或削弱其的鉴定结论,而不是要在在专业上面试图压倒鉴定专家,在专业上你永远压不倒一名最跛脚的鉴定专家。


八、对鉴定专家询问技巧的训练和掌握


熟练掌握交叉询问的技能主要的方式就是要多练习和善于总结,经历多了就算是不制定询问提纲也会自如的应对鉴定专家的出庭,相反有时事先制定的询问提纲反而让律师在交叉询问时没有那么自如,无招胜有招绝对不止是武学的问题。但如果律师的交叉询问技能完全不足,那么有询问提纲绝对要好过没有询问提纲的,说到底还是个熟练的程度问题。


对鉴定人所进行的律师交叉询问语言很重,千万不要问得太专业或问过于抽象,在这个法庭上,除了鉴定人是专业人士以外,没有一个人是专业的,问的太专业在法官听不懂的情况下,法官会要求鉴定专家重新解释一遍,而鉴定专家在重新解释的时候往往会修正原先不当的说法,法官是无法辨别这两种区别,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试图指出这两者的差别或辩论就会受到法官的训斥,所以一旦在交叉询问的过程中,如果律师的提问有隐含授予鉴定人解释的权利时,通常都会导致交叉询问的失败,我们必须深戒这一点,在法庭上特别在对专家证人进行反询问时,一定要当法官是一个普通人。同时,律师对鉴定专家的提问一定要让鉴定专家回答得没有多大的回旋余地,比如问: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免疫组织化学、电镜等项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12~24h以内进行,而你们的提取却在24小时以外,为什么?如果律师这样询问,鉴定人就会拿出各种各样的特殊性来说明他们这样做是对,这必然导致律师交叉询问的失败。但如果换个方式问:《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免疫组织化学、电镜等项检验鉴定检材的提取应在12~24h以内进行,你的提取时间是在24小时以后,是《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错了还是你们错了?如果鉴定人回答是《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错了,那么不要说法官,连旁听人员也都会笑场,如果鉴定人回答是自己错了,那么这个回答会让鉴定错误成为任何一个人包括法官都无法回避的事实,如果他什么都不回答,律师可以直接推定他默认了。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让鉴定人、检察官和法官都必须经历过律师的初询问阶段,否则鉴定人一定会扯东扯西的乱解释一通,让律师达不到交叉询问的目的,因此,相对于普通证人的交叉询问,对鉴定人必须要有初询问的策略和预案。


以上是我经历了对鉴定人交叉询问后的一点心得和总结,供大家参考,当然,如果鉴定人品行敦厚,也非常愿意回答律师的任何提问,法官又非常中立公正,我所说的上述的技能并没有多大的用处,但在中国现下“刘关张”一体的这种司法制度,上述技能未必就没有市场。


梅春来律师记于广西田东法院刑事庭审后总结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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