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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言大意

关于法院与法官

民事诉讼以人民法院为发生地,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法 院和法官都是民事诉讼的中心,是律师和当事人需要面对、打动的对象,搞清楚法院和法官的问 题,才能在诉讼时做到知己知彼。这里重点介绍我国法院的机构设置、权力分布状 况、法官的职权等问题,希望通过上述问题的介绍,让学员对我国的法院和法官有一个初步的认 识。

一、法院
1.法院的设置
我国的法院分为四级:全国设立一个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一并直接受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一个高级法院,行政级别为正局(厅)级。每一个地级市、包括副省级的省会城市设立一个中级法院,值得说明的是,有三个直 辖市有不止一个中级法院,北京有两个、上海有两个、重庆则有六个,在一般情况下,中级法院 的级别为正处级。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地级市的区、县都设立一个基层法院,行政级别为 正科级,值得说明的是,在北京、上海、重庆、天津这四个直辖市中,由于一个省级城市只有两 级人大,而法院的行政级别是与各自人大的行政级别相对应的,而直辖市的区的行政级别为正局(厅),故此直辖市的区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 同时,按照惯例,每一个法院的正院长及其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是要高配半级的,例如,中级法院的行政级别为正处,其正院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局(厅),常务副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正 处,而一般的副院长的行政级别则是副处。可见,同是副院长,在行政级别上是有差异的。同时 又可见,我国法院的行政色彩是非常浓厚的。
2.各级法院
(1)基层法院: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则,只要没有特别规定,大部分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为 基层法院,故此,基层法院是我国受理案件最多的法院。由于基层法院一般设置在县,管辖广大 农村地区,为了便于群众诉讼,基层法院之下还设立了一些派出法庭,称人民法庭。派出法庭代 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判决书上的公章是基层法院的公章,当事人上诉对象为中级法院。
(2)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是四级法院中地位最重要的一级法院,因为90%以上的民事案件一 审在基层法院,换言之,中级法院是90%以上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同时,一些特殊类型的案 件,主要是集中管辖的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涉外案件、海事案件等必须由中级法院一审。 中级法院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极少,主要审理二审案件。但高级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很强,一旦 高级法院针对某个问题作出某项判决,该判决对辖区内所有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在诉讼中 注意收集辖区内高级法院的相关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4)最高法院:迄今为止没有一审民事案件,所有最高院的二审判决都具有事实上的判例 法效力。
(5)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往往会成 为上级法院辖区内的审判通则;下级法院的判决上级法院不是不会改,而是改得很慎重,毕竟下 级法院的成绩好坏是算入上级法院之内的,为了照顾成绩,也碍于脸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 件的发、改非常慎重,一般需要庭长审批,所以,放弃一审打二审的想法不太现实。
3.法院的内部设置
(1)两个最高机构:一个是院党组或者院党委,由全体党员院长及政治部(处、科)主任 组成,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法院内部除审判外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人事任免;另外一个是审 判委员会,由全体院长、个别资深庭长或者研究室主任组成,其中,中级法院以上的刑庭庭长肯 定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审委会对案件的判决、再审的决定等与审判有关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 可以说,无论是独任法官还是合议庭,都没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真正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委 员会。
(2)几个非审判业务部门:政治部(处、科),主管人事、党务,正职主官相当于副院长 级别,党组成员。办公室,管理法院的财政、接待、车辆调度等事务,权力非常大,主任单独走 行政序列,可以没有法官资格,且必须为院长所信任。研究室,实际上是法院的秘书班子,承担 大部分的文秘工作,中级法院以上的研究室还承担一定的调研、规则起草工作,作用的大小视院 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不同。法警队,管理法警。
(3)业务庭: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分派案件,决定案件具体分派到哪一个业务庭,哪 一个法官手中。
刑庭:审理刑事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可能划分为刑一庭、刑二庭等,划分的依据可以是辖 区,也可以是审级。
民庭:民间纠纷、房地产、知识产权、经济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破产案件等案件均有民庭审理,依审理案件的类别不同分别由民一、二、三、四、五庭审理。民庭的数量各法院不一。
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由于较为清闲,往往人手较少,其法官在极度清闲是往往被其他业 务庭借调。
审判监督庭:决定是否再审,但最终决定权往往在审判委员会手中。 执行庭:也称执行局,负责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法官
1.什么是法官 在这里,我们将从通常意义上来解释什么是法官。所谓法官,就是具有审判权的法院工作人员。抛开法官等级不论,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划分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三种。其中, 书记员肯定没有审判权,审判员肯定具有审判权。值得一提的是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晋升后便是 助理审判员,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助理审判员并不具有当然的审判权。助理审 判员只有经过审判委员会的授权后方可行使审判权,反之则没有审判权。经过授权行使审判权的 助理审判员在司法文书上的署名为“代理审判员”,意思是经审判委员会授权代行审判员的职 责。当然,目前我国法院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一旦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晋升为助理审判 员,审判委员会一般都会予以授权。故此,我们一般将助理审判员纳入到法官的范畴当中。换言 之,所谓的法官就包括了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两种。
2.法官的等级如何规定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只是一种通常的称谓。事实上,在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当中还存在比较
复杂的等级划分。法院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 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 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 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 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法官的工资待遇尚未与法官等级挂钩,而只与法官的行政级别和职务挂 钩,故此,法官等级在法院系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信这种情况在将来会有所改变。
3.书记员有几种 在以前,书记员只有一种,是具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书记员,这种书记员实际上就是法官的后备人员,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再通过一定的考核后就会晋升为助理审判员。目前,这种形式的 书记员仍然存在。2000年之后,各地法院普遍要求书记员使用电脑进行庭审笔录,尤其是推广亚 伟速录法。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书记员体制无法应对新要求,因为具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书记员 一般来自普通高校法学院的毕业生,他们的法律知识没有问题,但电脑打字能力普遍较弱。如果 要进行培训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那些自认为迟早要成为法官的书记员也不会认真学习、练 习打字。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普遍招收合同制书记员。法院对合同制书记员的唯一要求 是打字快,而不管他们是否精通法律。合同制书记员在没有转为正式编制书记员之前没有晋升法 官的可能性,同时,他们的待遇与正式编制书记员也有很大差别,在广东、北京等发达地区,合 同制书记员的月收入一般在1000-2000元的范围内。当然,如果法院有指标,而法院的领导又有 足够的人情味的话,合同制书记员也有机会转为正式编制书记员,这样,再通过司法考试,他们 就有可能成为一名法官。虽然比例很小,但仍然吸引了千千万万有志于成为法官而又并非出身名 校的法律学子。
4.什么是承办人 承办人是具体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在独任审判中,独任法官就是承办人。在合议制中,一名法官为承办人,具体负责案件的审理,法律文书的书写等工作,如果案件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 或者改判,该承办人将承担主要责任。合议庭内的另外两名非承办人则基本上只参加庭审和案件 评议。于是,一些不太负责的法官在并非由自己承办的合议案件中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承办人的身份是不向当事人公开的。但通过一些细节可以知道谁是承办人。例如,经常给当 事人打电话的法官,在庭审中发问最多的法官。总而言之,跟当事人打交道最多,最关心案件的 审理的那个法官肯定就是承办人。
5.审判长、庭长在审判中会起到什么作用 审判长:目前,各法院的合议庭基本上是固定的,即一名固定的审判长带两名固定的审判
员。在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情况下审判长分担了一部分庭长的审查职责,审判长需要对合议庭的 裁判结果进行审查签字。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审判长签发后不需要庭长的审查就可以制作裁判文书。
庭长:庭长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案件的审批上。但什么案件需要庭长审批各地法院并没有硬性的规定,往往取决于庭长的性格和工作态度。有的庭长基本上不审批案件,而有的庭长则是事 事关心。当然,一些敏感的案件是必须由庭长审批的,比较常见的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改判 和发回重审,发与改一般是需要庭长审批的,因为发与改都是对下级法院的否定,涉及到法院系 统的工作成绩和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
此外,庭长之上还有主管副院长和院长,主管副院长和院长可以随时过问案件,承办人和庭 长必须向上述领导进行汇报并听取上述领导的意见。许多法院外的权力干预就是通过主管副院长 和院长的案件过问开始的。
最后,当各种意见分歧较大时,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在审判委员会。
6.为什么案件的审结时间很长 许多人觉得很奇怪,为什么一些简单案件,如简单的欠款纠纷都需要审理几个月才能作出判
决,为什么法官的工作效率如此低下。 事实上,在经济发达地区,法官的工作量是非常大的。一名法官一年大概需要承办200-300件案件,法官的工作日一年大约260多天,这就意味着法官一天就需要审结一个案件,包括开 庭、合议、书写判决书、裁定书、写内部工作报告等。法官不堪重负。一般情况下,法官是穿插 式地处理手头案件,一个案件开完庭后法官会暂时放下它,处理其他的案件,在条件成熟审限即 将到来时才完成案件的判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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