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司法解释梳理】
1.关于电诈案件的管辖规定,截至2026年有多个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均立足于便于使查取证、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进行规定:
(1)2016年电诈意见(一)以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为核心,对电诈案件的管辖做了初步规定(参见该意见第五条)。
(2)2021年电诈意见(二)进
【司法解释梳理】
1.关于电诈案件的管辖规定,截至2026年有多个司法解释做了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均立足于便于使查取证、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进行规定:
(1)2016年电诈意见(一)以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为核心,对电诈案件的管辖做了初步规定(参见该意见第五条)。
(2)2021年电诈意见(二)进一步拓展了犯罪地的范围。
(3)2022 年信息网络犯罪意见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并案、分案等细节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
2.然而这种侦查中心模式也有问题:
(1)当多个侦查机关都具有管辖权时,大家都想办大案子,导致小案件没人管。
(2)由于司法解释逐步扩大了侦查管辖的范围,导致审查起诉、审判的管辖犯罪也在不断扩大,很多案件被集中到与犯罪实际联系较弱、但反诈能力较强的地区办理,带来了律师和家属会见、异地关押等诸多不便,某种程度上侵犯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有学者提出要以最密切关系为原则确定管辖。
(3)频繁分案、并案和指定管辖。分案和并案在国外的刑事诉讼中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长期没有进行细化,这里就不展开了。
【基本原则】
1.由犯罪地(行为+结果)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犯罪行为地:
(1)涉及机器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
(2)涉及行为的:诈骗电话、邮件、短信的拨打、发送、到达、接受地:诈骗行为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
(3)涉及卡的: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信用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设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4)涉及硬件的:猫池、GOIP、多卡宝等硬件的销售地、藏匿地:
其中,(1)和(2)参见2016年电诈意见(一)和2022年信息网络犯罪意见,(3)和(4)主要参见2021年电诈意见(二)。
3.犯罪结果地:(1)涉及人的: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2)涉及物的:赃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其中,(1)和(2)参见2016年电诈意见(一)。
4.值得讨论的是,对抓获地的管辖权应该怎么理解。2022年信息网络犯罪意见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这里的关键是其他涉案人员。比如,电诈分子在A地使用手机进行诈骗后被抓获,根据司法解释,A地司法机关当然可以管辖;更重要的是,A地司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并案的方式,对其他位于B、C等地的上下游同案犯进行管辖,此时抓获地成为了犯罪链条的终端节点。不过这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司法机关远洋捕捞式执法,辩护人也可以从这方面提出异议:电诈分子必须在A地确实实施了与犯罪相关的网络活动,不能仅因被抓而管辖:或者,当公安机关对下游犯罪立案(如掩隐罪),若下游犯罪与上游犯罪涉及不同罪名,不能当然对上游犯罪并案侦查。
【管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
1.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
3.仍无法解决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对法检影响较大的是这条,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检受理。
5.比如,电诈分析从缅北回国后被云南省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中发现同案犯已被福建省B县审判机关判决,此时存在管辖权冲突,既可以由A地(抓获地)管辖,也可以由B地管辖(最初受理地)管辖。实践中,如果案件被移送B地,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同案犯作为证人出庭或对质,不能仅以同案犯的判决来认定本案事实;反之,如案件在A地办理,辩护人可以以不能保障质证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022年信息网络犯罪程序意见规定,分案处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